紧抓环保督察 重视整改落实 甘肃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通过督察推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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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5
2022年以来,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局紧密围绕“督政”职能,陆续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派驻监察、“优服务强督察严执法守底线促发展”督导调研、全省两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督导帮扶、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问题现场核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安全生产大检查省级督导检查、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省级督导检查等多项督察检查工作,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有力推动了各类问题整改工作。
  据了解,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局辖区为兰州市(含兰州新区)、白银市、定西市、甘南州、临夏州,涉及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15项,两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444项,两轮黄河警示片披露问题17项,反馈问题类型涉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产能淘汰、企业环境治理水平、流域区域环境安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多个方面,点多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环保督察推动全省各地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但有些生态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
  政策领会不深入,整改工作中存在“闯关”意识
  在思想认识上,个别部门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重大战略理解不深不透,对能耗强度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有关行业部门对国家、省上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学习领会不够深入,对新出台的相关行业标准掌握不准确,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和涉及经济发展部门仍然存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会制约经济发展”的错误观点,“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落实上差距明显,在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仍存在“闯关”意识、“过关”思想。
  在责任落实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但由于清单内容比较宏观,与地区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导致有些部门对工作职责不清晰,各管一方或都管都管不住的现象仍然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整改责任单位之间协调不力、沟通不畅、整体协同推进上明显不足,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还未形成,一些县区和部门尚未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
  在长效机制建立上,有些责任单位片面认为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就是终点,在后续监管上无法形成连续统一性,持续跟踪监管不到位,杜绝问题反弹或类似问题重复出现,避免生态环境遭到持续破坏方面仍然不够到位,如在秸秆禁烧、建筑工地监管“六个百分百”落实上长期坚持不够,反弹回潮现象依然存在。
  科技支撑力量不足,项目资金申请不及时
  在具体问题整改上,一方面,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明显。部分城乡接合部、乡镇街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不足,市县老旧小区、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不够彻底,降雨期间混排、溢流等问题依然存在。同时,运行经费短缺和运营队伍水平不高造成乡镇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不到位,台账记录不完善,停运时间多,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矿山修复治理成果不显著。自然资源部门行业优势发挥不明显,在问题长效长治措施落实上有欠缺,持续巩固的后续措施不够有力,导致整改目标未达到预期成效,特别是一些早期开发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欠账较大。个别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还存在不少弱项,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标准情况时有发生,政策投入不足,社会融资难度大,科技支撑力量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建设方面办法不多,无法争取到中央预算类资金和省上财政资金,加之项目资金申请不及时,生态环境治理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工程类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滞后。有些工业废水治理难度大,国内缺少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等问题始终存在。有些问题受规划调整因素影响仍然留有尾巴,由于一些不能预见和政策制度变化等因素影响,整改目标无法按时完成。
  创新督察手段,促进整改成效不断提高
  下一步,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局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原则,扎实开展整改问题“回头看”,创新督察手段,采取“四不两直”、无人机航拍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做到“人到现场、手触为真、眼见为实”,把脉问症找出薄弱环节,督促整改问题进行复核、验收、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严把整改质量关。
  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强整改措施跟踪管理,切实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完善一套机制、堵塞一批漏洞;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并经过专业技术部门评估认定,不能拍脑袋决策;对超过整改时限和没有达到整改措施要求和整改目标的,整改责任单位要作出说明,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明确具体管用的整改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得过且过。
  健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召开通报会和联席会议等形式,宣传政策、加强沟通、增进联系,增强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对整改工作的政治认识,强化责任意识,主动“自查自纠”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打出整改“组合拳”, 精准发力“见真章”,确保整改质量。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和区域环境问题解决不彻底的,及时约谈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对责任部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及时与纪检监察沟通,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起到问责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不断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工作大格局,层层拧紧责任链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预期难以完成整改任务的,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约谈事项整改和污染治理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业进行红、黄、蓝色预警,对其主要负责人告诫谈话,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同时开展整改“后督察”,问题不整改决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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