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2、日处理能力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3、日处理能力在十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4、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